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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只写她名字 离婚两手空空他不肯

2021-7-26 10:42| 发布者: 性息| 查看: 3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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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一女离婚,因为房子闹上法庭。房子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写在女方名下,但离婚后男方不愿离家。近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房产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应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

原告朱(女)与被告欧(男)在大学期间相识并相爱。经过十年的异地恋长跑,他们终于在2013年11月登记结婚。他们一起买了家具和电器,住在朱名下的一栋商品房里。2019年9月,两人因意见不合,向福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的离婚纠纷就是朱名下的这笔财产。

两人愤怒了,上了法庭。

朱说:“这套房是婚前2012年8月16日买的。购房总价139万元,产权100%登记在我名下!”

欧说:“房子是我们一起选的,首付42万多。2012年7月首付7.5万,8月首付10万。”

朱说:“这笔钱是首付,但属于你给我的经济帮助!不能算进价。我妈2012年7月付了20万首付买房。”

欧说:“我已于2012年9月和10月向您转账两笔,共计17.76万元,全部转入您的贷款还款账户。这两笔钱是用来还你母亲的钱的。”

朱说:“那是彩礼,属于赠与性质,与房子无关。”

欧某说:“我爸已经给彩礼钱了。”

……

朱认为,这套房子婚前是以自己的名义买的,所以应该归自己所有。男方只能分割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钱和财产的增值部分。

欧某坚持房子虽然是女方名下的,但婚前婚后都是她贡献的房子,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办案法官指出,本案双方对婚后共同还款不存在争议,对婚前双方是否约定共同买房、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经调查认为,涉案房产虽系双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朱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客观上双方在购买房屋后不久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故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到双方对财产的出资情况和双方目前的经济状况,判决男女双方自行平均分割上述财产。因该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目前由朱某使用,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朱某所有,由朱某向欧某支付赔偿金。

本案所涉房产系朱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朱某认为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欧只能将双方支付的用于偿还婚后贷款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进行分割。法院认为,涉案房产虽系女方婚前购买,且仅以女方名义登记,但应结合男女双方购房意愿、购房目的、资金来源、购房后是否实际居住等因素综合判断房产归属。

朱某表示,欧某只能将双方支付的钱分割用于偿还婚后贷款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该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但本案中,双方约定买房并共同出资首付款,故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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