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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商铺又转租给他人,被判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021-8-12 10:29| 发布者: 青楼| 查看: 1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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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新闻讯 一间商铺租赁,引出三人之间的纠葛。

租户王先生在与房东徐女士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将商铺转租给了第三者张某,3年后,王先生被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近日,这事法院判了。

为图省事,房客私下转让店铺

2017年5月,王先生向徐女士租赁了位于滨江区的一间店铺,租期5年,用以加盟某水果连锁品牌,租金分期支付。

一年多后,王先生觉得门店生意平平,有些入不敷出,便计划着早点转行。2018年11月,王先生将店铺顺利转手给了案外人张某。

王先生觉得,店铺虽然交给张某使用了,但张某将继续支付租金,对徐女士来说没有影响,将转让的事情告知徐女士,反而会节外生枝。于是,在没与房东商量的情况下,王先生与张某办理了店铺交接手续,张某保留了店铺的原装修,继续做着水果生意。

此后两年多,张某都按期将租金交给王先生,王先生再转账给徐女士,三方相安无事,一直到今年2月份,张某歇业不干了,于是停付了租金。

没收到租金的徐女士上门查看,却得知店铺早已被转租的事实。徐女士认为,王先生的做法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庭对峙,原房客称房东清楚转让事宜

“2021年2月后,王先生便拒不支付后期租金了,我不得已委托律师发函,他应该依约承担违约金51500元,并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徐女士说。

“我们的合同早在2018年11月就解除了,商铺早就不是我在使用,后面的租金都是张某付的,应该找张某,与我无关。”法庭上,王先生声称,徐女士知悉店铺转让的事实,还拿出了证据——一份徐女士与张某的商铺租赁合同。

“店铺招牌、装修3年都没变过,我根本不知道换了老板,也从来没和张某签订合同。”徐女士坚决否认。而直到庭审结束,王先生也没有对这份合同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拿出的这份《商铺租赁合同》系经营者注册登记时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并未作实质审查,徐女士明确表示合同上的名字非其本人所签,王先生也不要求申请笔迹鉴定,因此不予认定该合同为徐女士所订立。

此外,王先生认为张某已经继受《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各方就此达成合意,对王先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王先生拒不支付2021年2月后的租金,徐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支付约定的违约金51500元,遂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法官提醒:私下转让店铺的行为是违约的,房东将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租客不要为了一时省事,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身“二房东”,私下进行二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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